2021年西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办法

2021-03-31 19:00点击次数:2526


    2021年西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办法

    招生复试工作是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录取质量的关键环节。为提高复试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促进复试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完善拔尖创新人才的培养选拔机制,根据教育部《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函〔2020〕8号)及《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2021年招生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一)坚持科学选拔。积极探索并遵循高层次专业人才选拔规律,采用多样化的考查方式方法,确保生源质量。

    (二)坚持公平公正。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全面考查。在对考生德智体全面考查基础上,突出对专业素质、实践能力以及创新精神等方面的重点考核。

    (四)坚持客观评价。业务课考核成绩应量化,综合素质考核应有较明确的等次结果。

    (五)坚持以人为本。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

    二、组织管理

    (一)复试工作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安排部署,研究生院负责复试工作的具体指导。纪委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复试期间,学校对各单位的复试录取工作进行督查。

    (二)学院成立由院长为组长、书记和分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为副组长的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

    学院按招生学科专业(或类别领域)成立复试小组,每个复试小组成员原则上不少于5名(其中含1名外语水平较高的教师或专职外语教师,负责外语听说能力测试),成员名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报研究生院备案。原则上当年拟招生的导师应参加复试工作,小组成员须现场独立评分,评分记录和考生作答情况由专人收集,统一扫描压缩后上交研究生院集中保管,任何人不得改动。

    (三)学院根据本办法制订学院复试录取工作的具体方案、复试管理办法及复试录取实施细则。细则必须提前在网上公布并报研究生院、纪委备案。复试试题及其参考答案在启用前属国家机密材料,学院要做好复试试题的安全保密工作。

    (四)学院要切实加强对参加复试工作教师的业务培训,明确工作纪律、工作程序、评判规则和评判标准,以及招生导师在复试工作中的权利和责任,确保复试程序的正常运行和复试标准的统一,提高复试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五)学院要加强对复试录取工作的组织管理,保证各个环节公开透明,录取结果(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学习方式等)等信息要及时在学院网站或者研究生管理系统中公布,同时要规范考生申诉机制,畅通考生申诉渠道,按照“谁公开、谁把关”“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对复试工作及其结果负责,并认真解释考生对复试结果提出的质疑。

    (六)复试过程需全程录音录像,音频视频档案由各学院办公室主任签字盖章并留存1年备查。

    (七)学校委派相关领导及纪委(监察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复试录取工作的各个环节,以增强复试工作的公正性、公平性,确保复试录取质量。

    三、基本要求

    (一)所有一志愿上线(我校分数线)考生和调剂生均应参加复试。推免生及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申请入学者可不再参加复试。复试合格拟录取考生不得随意放弃拟录取资格。

    (二)统考考生需满足《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二区分数线,上线生源数多于计划数的专业,可提出高于国家标准的要求;上线生源不足的专业,可按照规定比例调剂考生进入复试。“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下称“士兵计划”)和“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下称“骨干计划”)、享受少数民族政策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由学校依据教育部有关政策确定后另行公布。

    (三)各学院招生专业采取差额复试的方式,要求参加复试的人数与拟招生人数之比为120%(不包括士兵计划、骨干计划、享受少数民族政策考生)。

    (四)一志愿考生和调剂考生(有调剂需求的专业)统一参加复试,按照复试规则统一排名,从高到低依次录取。

    (五)同一专业同时招收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的,执行统一的复试分数线,根据招生计划(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分别排名。

    (六)各学院根据复试需要,认为有必要时,经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同意后可对考生进行再次复试。

    复试通过拟录取的考生由各学院统一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以下简称“研招网”)发布待录取信息。

    四、招生计划管理

    (一)学校按照国家下达的实际招生计划,提请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确定各学院招生计划。学院可根据生源情况对本单位一级学科内专业招生计划进行适当、合理的调整,但拟录取数不得超过学院的总招生计划数,经研究生院审核后对外公布。研究生院根据全校研究生招生工作进程及各学院招生计划完成情况,对各专业的招生计划进行动态调整。未完成的招生计划由学校统一收回,重新分配。

    (二)2021年我校专项计划指标为:“骨干计划”12个招生指标、“士兵计划”15个招生指标、“享受少数民族政策”符合条件的招生计划单列(复试比例1:1),由学校统筹下达。

    (三)学校下达各学院的招生计划包含拟录取推免生指标(普通推免生、支教团专项)。

    五、复试名单确定

    (一)普通计划

    研究生院会同各学院主管领导,按学科(专业、领域)招生计划的120%、初试成绩总分由高到低确定复试名单及《2021年西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分数线》。调剂考生由学院确定名单,调剂生源进入复试比例不得低于120%。

    (二)“骨干计划”“士兵计划”

    1.“骨干计划”总分不低于249分,复试比例采取1:1确定名单,复试合格后予以拟录取,复试不合格不予录取。确定复试名单(分数线)方案:同一个省内上线考生数不超过该省计划数的,该省上线合格考生参加复试;如果同一个省内上线考生数多于该省计划数的,按照以下规则计算上线考生:总分跟报考专业国家B线总分的相对偏差,然后以考生所在省内所有考生的相对偏差排序并以1:1比例确定复试名单。相对偏差=(上线考生总分-报考专业国家B线总分)/报考专业国家B线总分。

    2021年我校在各省市招收“骨干计划”人数为:广西4人,甘肃4人,青海4人,共计12人。

    2.“士兵计划”按照以下规则计算上线考生:考生总分跟报考专业国家B线总分的相对偏差,按照1:1确定复试名单。相对偏差=(上线考生总分-报考专业国家B线总分)/报考专业国家B线总分。

    3.“享受少数民族政策”的考生,应达到国家B线(政治英语30分,专业课45分)并满足少数民族身份,且申请定向就业少数民族地区的应往届考生。

    (三)各学院按《西北师范大学2021年各学院硕士招生计划》中所列统考招生计划组织复试,在一级学科内招生计划可以调整。

    (四)享受国家规定加分政策的考生应在所报考专业复试前,将加分项目相关材料和本人申请书提交研究生院招生部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考生对其初试总成绩进行相应加分。

    六、复试资格、内容、形式、成绩和收费

    (一)资格审查

    考生资格审查是研究生复试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硕士研究生复试考生资格审查工作由相关学院完成,各学院派专人负责组织对复试考生的身份、学历及其它信息等进行核实(考生报考信息以2020年11月11日前信息为准)。

    1.参加复试的所有考生,在复试时必须提供:二代身份证原件;本科毕业证书或学生证原件或自考准考证、专科毕业证书或本科结业证书原件(同等学力考生);《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准考证》;《思想品德考核表》原件;学习成绩单及各单位要求的其他材料。并向招生学院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毕业证(或学生证)、学位证等证件复印件一份,以留存备查。

    对于教育部审核学历(或学籍)“无匹配”考生将予以严格审查,审查不通过不得录取。应届本科毕业生需提供学生证及《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http://www.chsi.com.cn/xlcx/rhsq.jsp)。往届毕业生需提供本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http://www.chsi.com.cn/xlcx/rhsq.jsp)(均为打印件)。因毕业时间早而不能在线验证的,需提供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http://www.chsi.com.cn/xlrz/index.jsp)

    由他人代替参加复试或提供虚假证件者,一经发现,即取消复试、录取资格及学籍,并报送省级教育考试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对持不合格证件、复试材料不全或未通过资格审核的考生,不予复试。

    2.报考“士兵计划”的考生,在复试时须提供本人《入伍批准书》《退出现役证》原件,并留存复印件一份,以留存备查。

    3.报考“骨干计划”的考生,在复试时提供《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考生登记表》复印件一份,以留存备查。

    4.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考生,在复试报到时还须递交定向地区或原单位同意定向培养的书面证明。具体要求:对少数民族应届本科毕业考生,由同意定向培养考生的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县级以上人事部门出具;对工作单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由考生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

    5.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申请时间为当年招生复试前)。

    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5分。

    符合上述条件的考生在复试前2个工作日向研究生院招生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通过后对初试总分进行相应加分。

    6.报考学习方式为非全日制的考生,复试报到时必须提供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定向攻读硕士研究生的证明(在校期间定向培养,不得更改)。

    (二)复试内容

    1.除艺术类、教育硕士等个别学科外,其他学科专业课复试一律采取笔试形式,试题满分为100分,考试地点由各学院自行确定。笔试科目的制卷工作由招生学院负责。考试时间2小时,评卷工作由各学院按照评卷规则组织阅卷。

    2.面试

    面试包括综合情况面试和外语听力、口语测试,满分为100分。其中,总分500分的专业,综合情况面试占80%,外语听力、口语测试占20%;总分300分的管理类联考专业,综合情况面试占70%,思想政治理论占10%,外语听力、口语测试占20%。面试开始前通过在线验证方式核对考生的准考证、身份证、往届考生毕业证、应届考生学生证等相关材料是否一致,考生不准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其他电子设备参加面试,否则按作弊处理。面试情况须全程录音录像,每位考生面试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20分钟,面试结束后填写《西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复试考核登记表》和《西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记录表》,复试小组给出书面评语和复试成绩,并注明是否同意录取。复试记录表在录取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扫描压缩后上交研究生院招生部;录音录像由各学院办公室主任保存备查,保存时间为1年。

    3.外语听力和口语水平测试,须制定统一的测试办法和明确的评分标准,测试结束时应给出得分。

    4.同等学力考生(包括大专毕业生、本科结业生和成人应届本科生等)和在报名时未取得毕业证的自考和网络教育本科生,加试科目的试题命制和考试方式由各学院自行组织,可采取开放性综合试题测试、撰写论文或提交作品等方式进行考核。试题内容应涵盖所报考专业的本科主干课程,试题难易程度适当并不得与初试、复试科目内容重复,必须按照提前公布的参考书目进行命题。报考公共管理、旅游管理、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的同等学力考生可以不加试。

    5.跨学科报考的考生复试时,学院可根据专业需求进行加试,加试方式参照同等学力考生。

    (三)复试成绩

    1.复试成绩为复试各方式考核成绩之和,复试成绩以100分为满分,60分为合格。复试各项内容的成绩均记数字分值(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及体检除外)。

    2.思想政治素质考核及体检不作量化,不计入复试成绩。

    3.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会计专业学位考生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成绩计入复试成绩(占10%)。

    4.同等学力考生加试课程的成绩不换算计入复试成绩。

    5.复试结束后学院应及时公布复试成绩。

    (四)复试收费

    复试的考生应交纳复试考试费。根据甘发改收费〔2010〕1915号收费标准,每生80元(笔试、面试30元/门/生、外国语口语及听力测试费20元/生),有加试科目考生140元(加试30元/门/生)。复试考试费由各招生学院按学校财务管理要求统一收取上缴财务,专款专用。

    七、调剂复试

    (一)调剂程序

    1.考生登陆研招网,填报调剂意愿,经学院审核通过后通知复试;

    2.学院参照一志愿考生复试程序组织考生复试;

    3.复试合格的考生由学院发出“同意待录取”通知,并经考生网上确认。

    (二)调剂具体要求

    1.符合招生简章中规定的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2.初试成绩符合国家和我校复试基本分数要求。

    3.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应在同一学科门类范围内。

    4.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初试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应与调入专业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相同。

    5.第一志愿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会计等专业学位的考生可相互调剂,但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的考生也不能调入这类专业。第一志愿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的考生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的考生也不得调入该专业。

    6.我校“士兵计划”和“骨干计划”不接收调剂。

    7.报考“骨干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到该计划以外录取;未报考的不得调剂入该计划录取。

    8.每次开放调剂系统持续时间不得低于12个小时。对申请同一招生单位同一专业、初试科目完全相同的调剂考生,按招生学院根据复试录取细则对考生提出的学业水平要求和考生初试成绩择优遴选进入复试的考生名单。

    八、体检

    考生被拟录取后,按照教育部相关体检文件要求,在我校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文件执行。

    体检时间另行通知,由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

    九、录取办法

    (一)学院在对考生政治思想素质、业务水平、专业思想、身体健康状况和外语听说能力等方面全面审核的基础上,根据“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保证质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认真做好录取工作。

    (二)录取排序成绩换算办法

    1.普通专业录取排序成绩=初试成绩(政治成绩+外语成绩+业务课总成绩÷1.5)÷4×0.6+复试成绩×0.4。

    2.管理类联考相关专业录取排序成绩=初试总成绩÷3×0.6+复试成绩×0.4。

    艺术类初试、复试权重为5:5,所有考生最终录取名单按录取排序成绩由高到低依次确定。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考生不予录取:

    1.复试成绩(含笔试、面试单项)不合格(60分以下)者;

    2.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会计专业学位的考生思想政治理论考试不合格者(60分以下);

    3.同等学力考生加试成绩有一门不合格者(60分以下);

    4.思想政治素质或道德品质考核不合格者;

    5.人事档案审查不合格者。

    (四)任何时候一经发现有不符合报考条件、考试违纪、作弊、身体或思想品德状况等不符合要求的考生,或者发现通过弄虚作假取得初试、复试及录取资格的考生,一律不予录取。已经录取的,取消录取资格及学籍。

    十、录取类别和审核程序

    (一)录取类别

    1.录取时应确定学习方式、就业方式。硕士研究生按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形式,按就业方式分为非定向就业和定向就业两种类型。非全日制考生、“骨干计划考生”和“享受少数民族政策考生”均为定向就业。在校期间不得变更或解除定向协议。

    2.拟录取为非定向就业的考生(含定向非在职骨干计划)凭《调档函》,须将人事档案调入我校并寄达招生录取学院(研究生院招生部不接收考生档案)。考生如不能按期将人事档案调寄我校,须由人事档案所在管理机构出具书面情况说明,明确档案不能及时调取的理由和档案拟寄出日期(寄达时间不得超过新生开学报到时间)。

    3.拟录取为定向就业的考生须将签订完成的《定向就业协议书》寄达具体招生录取学院。合同上的用人单位与网报时填写的用人单位不一致的须作出说明。定向就业研究生不调取本人档案。

    4.因不能按期调取人事档案或签定《定向就业协议书》而影响录取,责任由考生自负。

    (二)审核程序

    1.各学院应在规定时间将《拟录取名单》(由院长签字、学院盖章)报送研究生院(须在我校研究生管理系统中提交后形成拟录取名单);相关复试材料、音像介质由学院办公室保存1年备查。

    2.研究生院将拟录取名单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审核并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甘肃省教育考试院和教育部进行录取检查。

    3.学校根据教育部录取检查结果、调档情况及合同签订情况向录取的考生寄发《录取通知书》。

    十一、招生问责机制

    (一)学院要切实加强对复试录取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遵守招生工作纪律,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坚决抵制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考生面试前不允许与导师有任何形式的联系和接触,严禁导师做考前辅导和咨询。

    (二)招生学院在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中出现笔试试题泄露、阅卷核分错误、修改笔试成绩、篡改复试结果、发放待录取错误、超指标录取等失职、违规、违纪行为,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组长和副组长为直接责任人。

    (三)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将全程跟进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进一步强化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教育部招生有关规定、弄虚作假,或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学院和个人,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提请相关部门处理。

    十二、其他

    (一)我校2021年硕士研究生复试时间为3月25-4月5日,请各学院遵照执行。

    (二)复试过程中的考试、面试等各个环节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按照教育部33号令《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如与教育部或甘肃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最新政策有出入,以教育部和甘肃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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