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学2025年普通招考博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办法

2025-02-24 14:33点击次数:91

宁波大学2025年普通招考博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办法

2024年度博士招生已经基本结束,目前大部分院校已进入到录取通知书发放阶段,接下来大可以开始准备2025年博士招生报考了。华慧考博网(www.hhkaobo.com)将及时为大家更新2025年国内各院校的博士招生信息及备考经验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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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学2025年普通招考博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办法

根据《宁波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宁大政〔2024〕108号文件,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我校2025年普通招考博士研究生招生仍采取“申请-考核”制的形式进行选拔。为积极稳妥做好学校2025年普通招考博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按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保障安全、公平公正”原则。切实保障各类涉考人员的健康安全和涉考内容的保密安全;坚决维护招生复试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保障和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科学选拔、择优录取”原则。严格复试考核标准,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以德为先,坚持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在对考生全面考察基础上,突出对专业素质、实践能力以及创新精神等方面的考核,确保招生质量。

(三)坚持“严格规范、精心服务”原则。严格按国家和学校规范要求开展复试录取工作,坚持工作标准,优化工作流程。增强服务意识,面向考生精心开展咨询指导,准确解读政策内容,畅通考生联系咨询通道,及时为考生解疑释惑。

二、组织与管理

(一)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领导小组”)统筹和领导全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对招生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突发事件等进行决策与应急管理。

(二)学院是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的主体,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院领导小组”)统筹领导本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

三、招考模式

我校2025年普通招考博士研究生招生采取分批次与分类相结合的方式实施招考工作。

(一)分批次招考

1.我校2025年普通招考博士研究生招生的相关学院和专业,根据学校统一部署要求,结合招生计划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通过开展一个或多个批次的招考工作来完成相应的招生计划任务。已开展一个批次招考的专业和导师,若合格生源(含可递补录取考生)不足以完成招生计划(含后续追加的招生计划),可在后续批次继续开展招考,否则剩余招生计划交由学校统筹。

2.各批次的考生报名、资格审核、材料审核、复试综合考核、录取等均相对独立。

3.各批次的招生专业目录、招生计划(或拟招收人数,下同)、招考工作安排和有关要求等,以学校研究生招生网、各学院网站实际发布的相关公告(包括且不仅限于通知、方案、办法、公示等)为准。

(二)分类招考

1.根据招生计划人数对应到招生导师(或指导教师,下同)的方式,招生计划分为“单列计划”和“混列计划”两类,其中:“单列计划”是指招生计划人数对应到某个具体导师的招生计划,“混列计划”是指招生计划人数对应到两个及以上招生导师的招生计划。

2.在同一个招考批次中,各专业原则上先组织完成“单列计划”的招生复试录取工作,然后再组织“混列计划”的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在同一个招考批次中,未被“单列计划”录取的考生,除因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的外,不影响其正常参加“混列计划”招生选拔的资格。

(三)已报考我校当年度普通招考博士研究生的考生:

1.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者,在我校当年度普通招考的后续批次中,不得再报考。

2.资格审核(审查)未通过者,在我校当年度普通招考的后续批次中,不得再报考相同专业。

3.参加“单列计划”招生综合面试考核且该项成绩低于60分者,在我校当年度普通招考后续批次中,不得再报考相同专业的相同招生导师。

四、复试

(一)基本原则

1.复试是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复试内容主要包括对考生学术水平的考察、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等。特别注重考查考生的科学精神、学术道德、专业伦理、创新能力以及诚实守信等方面情况。

2.按不同招生计划种类(是指“单列计划”、“混列计划”,下同)分别组织开展招生复试录取工作,突出分类考核重点。在“单列计划”招生复试工作中,应充分发挥招生导师的主导性和积极性;招生导师应根据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等实际需要,兼顾学科与学位点建设要求,公平公正做好博士研究生的选拔工作。

3.各学院应按照相关专业招生计划种类,根据实际可用于普通招考的招生计划人数和考生材料审核成绩,一般按不低于1:1.2(生源不足的按实际比例)的比例进行差额复试,按考生材料审核成绩从高到低确定进入该计划种类复试综合考核的考生名单。具体复试比例由学院领导小组集体审议确定,并于复试前在学院网站公布。

(二)资格审查

1.学院须在复试前对考生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其中:

(1)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与我校报考要求不符者,不予复试。

(2)已参加我校当年度普通招考复试综合考核且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再予以复试。

(3)在我校当年度普通招考前一批次已完成报名且资格审核未通过,在后续批次中再次报考我校相同专业者,不予复试。

(4)已参加我校当年度普通招考“单列计划”招生综合面试考核且该项成绩低于60分者,在后续批次中再次报考相同专业的相同招生导师者,不予复试。

2.复试时,考生须签订《诚信复试承诺书》,确保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履行诚信复试承诺。若发现考生提交的材料不真实、考生不符合复试资格或违反复试相关纪律要求,将取消该考生的复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如其已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将按照《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三)内容与形式

1.所有专业均采用线下现场复试,由各学院组织。学院应根据学校统一部署要求,按照不同学科专业特点、招生计划种类,结合学院、招生导师等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各专业招生复试录取办法,在复试前向考生公布。

2.复试综合考核内容一般主要包括:专业基础考核(满分100分)、外语水平考核(满分100分)、综合面试考核(满分100分)、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合格或不合格)。“单列计划”中的专项计划招生复试工作,要根据相应的实际工作需要突出考核重点。同一专业“单列计划”与“混列计划”的复试考核试题应分开命制,试题内容应杜绝相同或雷同。

3.每个考生外语水平考核时间不少于15分钟,综合面试考核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0分钟。

4.如果同一专业复试考生人数较多,可采取平行分组复试,考生和复试工作人员分组名单应随机确定。

5.成绩计算办法

(1)复试综合考核成绩=专业基础考核×25%+外语水平考核×20%+综合面试考核×55%

(2)总成绩=材料审核成绩×50%+复试综合考核成绩×50%

6.复试体检要求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考生须在复试成绩公布后5天内将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体检报告原件(须有体检结论)提交学院。

(四)具体工作要求

1.已被我校拟录取为博士研究生的考生,不再参加我校博士研究生招考选拔。考生在普通招考不同批次再次报考的,需重新提交申请材料、重新进行资格审核、重新进行材料审核、重新参加复试综合考核。

2.复试成绩实行百分制。复试各项成绩的评定,以及复试综合考核成绩、总成绩计算应根据学校统一划定的标准执行。

3.复试实行全程录像、录音。

五、思想政治素质与品德考核

(一)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质量的重要工作环节,学院必须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二)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针对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应当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

(三)学院要强化对考生诚信的要求,充分利用《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对考生在报考时填写的考试作弊受处罚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

(四)学院思想政治面试小组成员通过与考生面谈,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

(五)在我校当年度普通招考中存在舞弊行为的考生,直接认定为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

六、录取工作

(一)考生在专业基础考核成绩、复试综合考核成绩中有一项低于60分者,不予录取。考生在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体检中有一项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二)各学院各专业各招生计划种类的拟录取考生名单确定办法如下。

根据考生报考的学院、专业、招生计划种类及相应招生计划数,在本学院本专业同一个招考批次内,将报考同一个“单列计划”或同一个“混列计划”,且专业基础考核成绩、复试综合考核成绩均不低于60分,且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合格的考生,按照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序,依次确定为拟录取名单。若有考生总成绩相同,则按照复试综合考核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若复试综合考核成绩也相同,则按综合面试考核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若综合面试考核成绩也相同,则按专业基础考核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

(三)进入相关专业“单列计划”招生复试考核名单但未被录取的考生,若其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为合格,且该专业在同一个招考批次中有开展“混列计划”招生,则仍具有正常参加该专业该批次的“混列计划”招生复试录取资格。

(四)当批次未完成的“单列计划”,调整到其他具有相应招生资格的导师,或在后续批次继续开展招考,其中未完成的专项招生计划,若学院有符合条件的递补招生导师,则按优先序列调整到递补导师,否则交由学校统筹。当批次未完成的“混列计划”,在后续批次继续开展招考,否则交由学校统筹。

(五)若“单列计划”或“混列计划”有放弃录取(含拟录取)资格的考生或有追加招生名额,则优先从报考该“单列计划”或“混列计划”的考生中按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录取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

已拟录取考生(含公示)和已录取考生,不能补录到其他“单列计划”或“混列计划”。

(六)拟录取的博士研究生按就业方式可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别,报考定向就业类别的考生应在被录取前与我校、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各专业具体招收定向生人数按照招生简章规定执行。

(七)考生的各项考试、考核成绩仅对本次招生有效,被录取新生的入学资格只在当学年有效。

(八)严把资格审查关,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

(九)如报考导师当年招生计划受限,在充分征求拟录取考生意见的前提下,可进行导师调整。支持院士开展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

(十)拟录取名单确定后,学院应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或档案审查意见)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考查其思想政治和品德情况。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需经考生本人档案或工作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

七、信息公开公示

(一)公布招生计划。复试正式启动前,各学院在学院网站上公布分专业招生计划,一经公布,不得随意修改,严格执行计划。

(二)公布复试录取办法。在开展复试前,各学院须在学院网站上公布经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的“学院2025年普通招考博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办法”。

(三)公布复试考生名单。各学院要在学院网站上公布进入复试的考生姓名、报名号、报考专业、报考类别、材料审核成绩等信息。

(四)公布复试结果。各学院须在学院网站上公布各专业复试结果,包括考生姓名、报名号、报考专业、报考类别、材料审核成绩、复试综合考核成绩、总成绩、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结果等信息。

(五)公开录取信息。拟录取名单由学校统一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作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

(六)公开咨询及申诉渠道。各学院要在本学院网站公布咨询及申诉渠道(含学院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和通讯地址等),并保证相关渠道畅通。对考生反映的问题及时核查处理,切实保障考生合法权益。

(七)学院对其他按规定应予以公开的招生录取信息也要及时主动公开。学院须对所公开的信息严格审查,确保公开信息的准确性。

八、其他

(一)研究生院根据相关学院的招生计划需求和实际生源情况拟定盈余招生计划的分配方案,经负责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校领导审定后公布。

(二)未尽事宜和要求,严格按照上级部门和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九、咨询及申诉电话

咨询电话:0574-87609136

申诉电话:0574-87600226

申诉邮箱:yanzhao@nbu.edu.cn

通迅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风华路818号宁波大学研究生院研招办

邮编:31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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